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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
2018-12-15
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

 
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,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,维护公共安全,保障我院师生员工身体健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凡是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中列举的具有腐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,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(以下统称危险废物)处置管理的,各实验室和科研室,都应遵守本规定。
一、   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、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,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、新设备,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;对于含少量被测物和其他试剂的高浓度有机溶剂应回收再用。
二、   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处理的废物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三、   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,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,了解各种药品、试剂的特性,掌握取用方法,并做出示范,提出具体要求,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。
四、     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,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。
五、     组织教学、科研相关人员进行环保教育和培训,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。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。
六、    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、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,严格填写贴有“危险废物”的标识,按学校实验管理中心(每周五下午4:00—5:00)要求自行运往校内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柜存放。(地点:学院危险品仓库)
七、     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、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,不得将危险废物(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)混入生活垃圾和其它非危险废物中。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、包装物等,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,才能改为它用或废弃。
八、     其它化学废弃物(含试剂空瓶、试剂桶、其它污染的物件)原则上暂存于各实验室,用编织袋、包装箱装牢固,等学校统一回收前再通知放置于集中回收地点。如确实有困难,请与实验中心章荣立老师联系(联系电话:13870965583)。
九、     对实验室存在过期、失效、无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学院要求各教研室(含课题组)首先自己进行分类处理,填写贴有“危险废物”标识,由学院报学校实验管理中心申请备案,否则无法处理。请与实验中心章荣立老师联系(联系电话:13870965583)
十、     短期内实验室“危险废物”的存放与管理
(1)备专用废液收集桶、包装物;
(2)固定存放点并远离火源和热源及反应源;
(3)填写贴有“危险废物”标识。
十一、         严禁“危险废物”化学品乱放、乱丢弃现象,如发现一起全院通报一起,绝不姑息,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(对责任老师和学生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,学生取消评奖学金资格)。
十二、        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。
 
江西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
2018年1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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